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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作海
2010-05-13 16:00:10 来源:
赵作海案件的详细情况我就莫须多说,本人只能就通过网络而掌握的材料发表意见与观点,如果与案件事情不同,请谅解。
一、这一错案从笔者目前掌握的材料来说有以下荒唐,矛盾之处:
破绽一无头尸身份没有确定,也能定案。
赵作海被判刑是由于在1999年5月8日的无头尸与同村的赵某失踪相结合而引起的,但本案关键犯罪对象、证据,就是这具尸体的身份是谁?但无头尸到目前为止却成了无名尸。
侦察机关的说法是当时已经做了DNA的鉴定,但还是无法准确认定无头尸是否就是失踪的赵某。至于案件是发生在1999年,且判决是在2002年!据笔者所知,DNA的鉴定技术在当时已经很成熟了,且完全具备鉴定的样本,为什么没有准确鉴定!法院却就此而作出判决。
破绽二无头尸发生的时间、本案赵某的失踪时间与案件认定的时间矛盾
无头尸发生于1998年5月,而赵某是在1997年10月30离家出走而失踪,判决认定发生的时间1998年与赵作海打架而被杀。无头尸的死亡时间是什么时候,与嫌疑人的供述是否相同?稍有点生活常识的人也能判断这里面有蹊跷,作为一件人命关天的案件,我们的审判机关竟能如此断案!
破绽三无头尸的头在哪里?
赵作海作案过程中,无头尸的头及作案工具能否确定?头哪里去?在网络上提供的信息无法确定,因此,本案终究疑点太多。我们的侦察机关却能通过检察院的审查,并最终起诉,更为神奇的是,审判机关也给予定案。
二、司法正义运送的艰难
(一)制度上的重大缺陷,本案侦察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,刑讯逼供成为常态。
我们的传统手段就是办案主要依赖口供定案,就此给侦察机关刑讯逼供提供机会和倾向。在本案中,侦察机关不仅没严格依法办案,而是对嫌疑人关押44天,并且实施各种手段进行逼供。此外,对证人赵作海的妻子,侦察机关也不放过刑讯逼供,这真是匪夷所思,不可理喻!
(二)刑法的根本原则没有得到有效执行
疑罪从无的原则,是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根本原则,也是人权的基本价值所在,应该是普世的基本原则,为什么在司法机关的眼里是熟视无睹,打折处理。
(三)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没有建立,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未能建立的制度缺陷
我国如果设立类似沉默权制度或者非法证据排除制度,以此来对抗侦察机关常用的刑讯逼供,以此来遏制刑讯逼供。
此外,还应对审讯过程时行全程录像录音,以此来确定是否属于刑讯逼供,非法证据的排除举证应由侦察机关来完成。据说,检察院正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制度,这可能是一个利好消息。
(四)律师辩护权的缺失也可能是造成本案的一个原因。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判处死刑的案件,当事人如果未委托律师,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。但本案的辩护人不知道是否指定。
从佘祥林到现在的赵作海,他们可以说是幸运的!但却是我们制度的不幸,司法正义运送是如此艰难!假如事件的当事人正常死亡而未能活着归来,他们就要成为一名“真正的”罪犯。聂树斌就没有他们这么幸运了,他被判处死刑,即使昭雪了,却生命无返程,九泉之下,已难醒来!因此,对我国死刑制度是否应该到了终结的时候了,以便挽救司法失误。对赵作海来说是已经得到运送而来的司法正义,但无头尸却有可能失去这个迟来的正义。司法正义为何如此难于实现?我们确立的错案纠错制度是如此完善,估计要达到终审不终的制度,但却就是一件件鲜活的错案涌现出来,笔者想是该到反思我国的司法制度的时候了!
作者:钱鼎峰律师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舟山分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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